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其具体资金标准是( )
①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4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20%。
②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30%。
③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6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40%。
④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7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