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当地的道德与习惯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①
法官所提及的“道德与习惯”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
③
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
④
《婚姻法》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