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曹宏某之妻离家出走,留下曹宏某与其子曹某(2005年8月28日出生)共同生活。因曹某年幼顽皮,曹宏某经常对其进行殴打,致使曹某嘴唇被打破裂变形,右手拇指扭断,常常遍体鱗伤。2014年5月,曹某因不堪其父殴打虐待,离家出走,被人发现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曹宏某进行教育后,让其将曹某领回。2014年6月(农历端午节),曹某因在外玩耍未归。次日凌晨2时,曹宏某将曹某找回后,先用竹棍进行毒打,然后施加拳脚进行殴打达3个小时,致曹某于当日下午5时死亡。在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立案侦査后,曹宏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如何评价曹宏某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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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管教儿子的正常行为,但是儿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