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为了牟取暴利,阎某以每年8800元的租金租用了上海某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在自己经营的两个网站里加人大量淫秽内容,并在网上建立信息平台,利用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的信息联盟代码,通过网上宣传,吸引网民进行手机注册,使网民成为会员后浏览下载其网站中的黄色内容。郭某于2004年12月初成为会员。为了多吸引客人到自己所开的网吧上网,郭某从阎某的网站上下载九十余部淫秽色情“小电影”,并拷贝到网吧的服务器中,同时在服务器上建立了一个专门用于保存和观看淫秽色情电影的文件夹。在有客人到网吧要求看“猛片”时,郭某便将客人带到一个较“安全”的位置,指导客人看淫秽色情电影,从中赚取非法收人。经查,阎某的两个网站被点击5万人次,从中获利10万元。郭某通过在网吧播放淫秽色情电影收人2万余元。对于郭某和阎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
①
郭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阎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④
郭某和阎某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不构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