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为制造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A股份有限公司有良好业绩的假象,以达到接管北京B通信总公司、发行10亿元可转换债券的目的,以签订虚假合同、利用借款进行循环转账等手段,编造出4项虚假利润来源,虚构公司上年利润总额为5、66亿元人民币的事实,后授意被告人班某将此虚假利润编入上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送交C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被告人马某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授意被告人班某等人配合D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虚编资本公积金增加了6、57亿元,于当年1月份和2月份将上述两项数据在《证券时报》上公布,误导了广大投资者,严重损害A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造成股市混乱,扰乱了中国正常的金融秩序。马某和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