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宝诺公司(注册地中国厦门市)与出口商千祥公司(注册地英国伦敦)于2006年3月4日签订了一份进口热卷钢板7500吨(总价值225万美元)的买卖合同,约定起运港为黑海港,目的港为中国镇江。合同签订后宝诺公司于2006年7月1日依照约定申请银行开出了一份金额为60万美元增减5%、受益人为千祥公司的180天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日为2007年1月14日。后目的港被改为福州马尾。千祥公司在议付期内向议付行交付全套单据,提走信用证项下资金。海运提单上记载:“装船日期为2006年6月26日,承运船舶为舍勒公司(注册地意大利)所属,永行公司(注册地香港)代理舍勒公司签发,数量165捆。”装运单据上载明货物价值为64、485万美元。宝诺公司于2006年7月18日向开证行保证承兑并取得了整套转运单据。该开证行于7月25日对外承兑。但轮船到港后,宝诺公司发现该船上并没有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后查明,舍勒公司未委托永行公司为船舶代理,也没有授权永行公司签发提单;千祥公司串通永行公司伪造已装船清洁提单及其他单证提交议付行,骗取货款。千祥公司、永行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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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