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4年8月9日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由丙作甲的保证人。合同中没有关于丙保证方式的约定,也没有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后来,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条款说明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甲的还款时间为2006年1月1日,丙的保证期间至甲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①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②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③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④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