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 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国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中、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①
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②
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④
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单选题】
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①
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②
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③
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 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④
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