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②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③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