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984年6月15日,厦门市仪器仪表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了“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国外公司通过仪器仪表公司向粉末厂转让该技术。合同有效期8年,合同期间及期满后5年内,受让方无权将合同范围内的任何资料转让合同以外第三人。合同签订后,粉末厂即派出陈某等技术人员前往国外接受培训,陈受训后,在粉末厂生产青铜多孔元件车间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陈某曾与粉末厂签订了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合同,其中规定“聘任期间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方便以权谋私,侵犯企业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1988年8月,陈某同厦门市开元区横竹生产服务社共同投资开办了横竹厂,生产与粉末厂相同的青铜多孔元件,并投放市场,致使粉末厂销售量下降,双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人民法院通过专家调查鉴定,认为粉末厂掌握的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属于独一无二的先进技术。通过鉴定,横竹厂使用的技术与粉末厂的技术大体相同。</p><p>试分析:</p><p>1.陈某与横竹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p><p>2.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