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承担“由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的法律责任的违法情形是
①
具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②
处方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④
未按照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