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indent:37px"><span style="font-size: 16px;font-family: 宋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A B C D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span>
①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②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③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④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