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