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规定,有( )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③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④
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⑤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