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
A、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②
B、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③
C、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